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7509 证券简称:佩升前研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广州市佩升前研市场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结果:5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州市佩升前研市场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佩升前研市场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行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依法充分行使股东权利,保证股东会的召集、召开、提案和决议程序的合法性与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广州市佩升前研市场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要求在股东会上发言。
股东要求在股东会上发言时,应在会议召开前进行登记,并在会议安排的规定的时间内发言,发言顺序按登记的顺序进行。
第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遵循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制订、修改如下公司制度:
1.公司章程;
2.股东会议事规则;
3.董事会议事规则;
4.监事会议事规则。
5.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会决定应当由股东会制订、修改的公司制度。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九)审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有关主体公开承诺的变更方案;
(二十)对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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