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4-29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方金影视文化传播(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盈科(证)字[2016]第01280号
二0一六年一月
目录
引言......-2-
一、本所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工作过程......-2-
二、本所律师声明......-3-
三、释义......-5-
正文......-8-
一、本次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批准和授权......-8-
二、本次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体资格......-8-
三、本次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实质条件......-10-
四、股份公司的设立......-14-
五、股份公司的独立性......-18-
六、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21-
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26-
八、股份公司的对外投资及子公司、分公司......-34-
九、股份公司的业务......-35-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37-
十一、股份公司的主要资产......-50-
十二、股份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53-
十三、股份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57-
十四、股份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60-
十五、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61-
十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62-
十七、税务......-67-
十八、劳动用工......-69-
十九、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70-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70-
二十一、推荐机构......-71-
二十二、结论意见......-71-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方金影视文化传播(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申请进入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盈科(证)字[2016]第01280号
致:方金影视文化传播(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根据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方金影视文化传播(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接受股份公司的委托,以专项法律顾问身份,就股份公司股票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出具本《关于方金影视文化传播(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引言
一、本所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工作过程
1、本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监督管理办法》、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颁发的《业务规则》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股份公司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出具。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就股份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批准和授权、本次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体资格、本次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实质条件等事项进行了查验。
3、股份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其提供的全部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其所作出的陈述、说明、确认和承诺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重大遗漏、误导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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