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4-28
方金影视文化传播(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方金影视文化传播(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公司将货币
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技术秘密、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
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 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 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 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董事会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六条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具有以下投资管理审批权限:
(一)对外投资权限:决定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0%以
下的主营业务投资;若一个主营业务项目需分期投入,则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
超过前述比例。
(二)资产处置权限:决定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0%以
下的资产出售或购买、出租与租入、抵押与质押以及资产核销和其他资产处置;若一次资产处置行为需分期支付价款,则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超过前述比例。 (三)重大合同审批权限: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0%以下的借贷、购销等重大经营合同的审批,对外担保合同除外。若公司就一项交易需签订多个合同,则该多个合同累计金额不超过前述比例。
(四)对外担保权限:单笔担保额不超过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对外担保
总额不超过经审计净资产的50%,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担保;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以及除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超过以上审批权限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和资产处置事宜,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该规定执行。
第七条公司对外投资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两大类: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或超出一年外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公司进行短期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按照公司发布的投资管理规定,应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
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九条董事会为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
研究,为股东大会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条董事会应组织成立的新项目发展小组,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
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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