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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5 18:21:37 股吧网页版
ST华语: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语互动信息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5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语互动信息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中国上海市中山东二路 600 号 BFC 外滩金融中心 S1 幢 26 楼 sh.weihenglaw.com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语互动信息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语互动信息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华语互动信息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及受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华语互动信息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董事会、监事会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议案》《关于公司重大亏损暨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资本总额三分之一且净资产为负的议案》由
2025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5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对会议审议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星期二)10 时在公司会议
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龚剑先生主持。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
股份 4,500,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01%。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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