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27 16:01:57 股吧网页版
邦盛时空: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7


证券代码:837455 证券简称:邦盛时空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邦盛时空(广西)科技股份公司

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公司治理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邦盛时空(广西)科技股份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邦盛时空(广西)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85 号)、《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邦盛时空(广西)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规则对与会股东、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股东会的有关工作人员、列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勤勉的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以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2、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3、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6、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7、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8、修改《公司章程》;

9、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10、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交易事项、担保事项和关联交易;

11、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2、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13、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14、审议应由股东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事项;

15、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六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 6 个月内举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第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法律和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挂牌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