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7453 证券简称:通锦精密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苏州通锦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通锦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通锦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切实保护公司、 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 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苏 州通锦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取得全国股转系统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六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全国股转公司网
站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定期报告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公司股东会实行累积投票制和网络投票安排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累积投票制和网络投票安排的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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