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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9 17:09:05 股吧网页版
宏涛嘉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9


证券代码:837445 证券简称:宏涛嘉业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北京宏涛嘉业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拟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宏涛嘉业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
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 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
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五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
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反映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更正涉及的金额达到上述第(一)至(五)项标准之一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七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
披露,应遵照《企业会计准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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