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公告编号:2025-053
证券代码:837422 证券简称:塞北股份 主办券商:中航证券
包头市塞北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制度的修订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行为,保
证累积投票制度的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包头市塞北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
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两名及两
名以上监事且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在30%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会仅选举或变更一名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不适用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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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投票制。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是否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即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人数等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
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单位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
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七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
第八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公司应在股东会通知中予以明
确说明。股东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应该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及监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具体操作
如下: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十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监事时,出席股东可以将其
拥有的投票权任意分配(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投向一人或多人,但其所投向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人选或监事的总人数不得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或监事的总人数。
第十一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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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权总数。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总数的,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1)该股东的投票权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计算;
(2)该股东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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