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37408 证券简称:海普锐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厦门海普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厦门海普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海普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
交易,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关 联交易》、《厦门海普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
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 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财务指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或 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时担任其他公司独立董事的,该公司不因此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致行动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方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 12 个月内,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公司参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其他
有关规定对关联方的定义,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建立及时更新制度, 确保关联方名单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其变动情况及 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 准确、完整。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
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公司章程第二百〇四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 内发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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