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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1 17:06:24 股吧网页版
诺和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37393 证券简称:诺和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浙江诺和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浙江诺和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原《股东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诺和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诺和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
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决议的合法性,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浙江诺和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三条 对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担保事项,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一)、(三)、(四)。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
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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