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6-06
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19-017
证券代码:837389 证券简称:宇航重工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8月22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8月20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洛阳兄弟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长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中伟、贺卫可、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岳新立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利乐、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
(三) 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确定、未确定
(四)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上诉人洛阳兄弟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宇航重工科技
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19-017
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陈长河、薛俊学、马福军、马银玲以及原审第三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311民初4552号民事判决,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五)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已发撤销原审民事判决书的第一、二项,并将本案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六) 案件进展情况(如适用):
2018年4月23日,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311民初4552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洛阳兄弟工贸有限公司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欠款29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980000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2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陈长河、薛俊学、马银玲、马福军在被告洛阳兄弟工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款项时,对不能清偿的部分各自承担七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31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8125元、由原告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125元;被告洛阳兄弟工贸有限公司、陈长河、薛俊学、马银玲、马福军承担37000元。
三、 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19-017
2018年12月10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3
民初5054号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洛阳兄弟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述,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640元,由洛阳兄弟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我公司正积极向法院申请执行,早日收回欠款,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诉讼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影响,收回欠款有利于公司经营。(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诉讼公司取得胜诉,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有利影响。
五、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 备查文件目录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311民初4552号民事判决书》《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3民初5054号判决书》
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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