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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2-13 17:15:19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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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138

当事人:

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航重工”),

住所地: 洛阳市先进制造业集聚区涧西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

人: 岳新立。

岳新立,男, 1958 年 9 月生,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时

任董事长、总经理。

岳鹏,男, 1988 年 7 月生,时任信息披露负责人。

经查明, 宇航重工 2014 年 11 月至 2016 年 6 月期间,为洛

阳兄弟工贸有限公司、洛阳明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和新安县鹏

翔牧业有限公司等累计提供担保 3 笔,涉及担保金额 1300 万

元,占挂牌公司 2015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63.07%。

宇航重工的上述对外担保均未及时经内部程序审议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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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

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八条第(十)

项所述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第七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4.1.2 条、

《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四十六条的规定。

宇航重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总经理岳

新立对上述违规对外担保负有主要责任,未能勤勉尽责,违反

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 1.5 条的规定; 时任信息披露负责人

岳鹏对上述对外担保知悉, 未及时信息披露, 未能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 第 6.1 条的规

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

监管措施。

对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岳新立, 时任信息披露负责人岳鹏采取出

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我司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按照《业务规则》、 《 信息披露细

则(试行)》 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健全内控制度,完善公

司治理。特此告诫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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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

给予纪律处分。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18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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