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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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138
当事人:
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航重工”),
住所地: 洛阳市先进制造业集聚区涧西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
人: 岳新立。
岳新立,男, 1958 年 9 月生,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时
任董事长、总经理。
岳鹏,男, 1988 年 7 月生,时任信息披露负责人。
经查明, 宇航重工 2014 年 11 月至 2016 年 6 月期间,为洛
阳兄弟工贸有限公司、洛阳明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和新安县鹏
翔牧业有限公司等累计提供担保 3 笔,涉及担保金额 1300 万
元,占挂牌公司 2015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63.07%。
宇航重工的上述对外担保均未及时经内部程序审议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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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
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八条第(十)
项所述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第七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4.1.2 条、
《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四十六条的规定。
宇航重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总经理岳
新立对上述违规对外担保负有主要责任,未能勤勉尽责,违反
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 1.5 条的规定; 时任信息披露负责人
岳鹏对上述对外担保知悉, 未及时信息披露, 未能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 第 6.1 条的规
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
监管措施。
对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岳新立, 时任信息披露负责人岳鹏采取出
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我司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按照《业务规则》、 《 信息披露细
则(试行)》 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健全内控制度,完善公
司治理。特此告诫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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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
给予纪律处分。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18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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