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4-26
证券代码:837389 证券简称:宇航重工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6年1月11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洛阳市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宋小玲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卫东,河南润洛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师琳周,洛阳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下称洛阳宝安公司),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洛阳宇航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师琳周;岳新立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满珠、蒋广泉,河南坤达律师
事务所
(四)基本案情
原告宋小玲诉称,2014年4月1日,宋友霞代原告与三被告签
订《借款合同》,约定师琳周借原告120万元,限期为三个月,借款
利息为月利率 1.3%,洛阳宝安公司和洛阳宇航公司作为保证人对师
琳周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义务。2014年7月16日,原告还是通过宋
友霞与三被告签订金额为80万元《借款合同》。上述两份合同分别到
期后,三被告并未依约付款给原告,宋友霞又代原告分别与三被告续签了《借款合同》,2014年10月1日和2014年10月16日,宋友霞再次代原告与三被告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合同期限到期后,三被告未依约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且又不续签新的借款合同。原告本人或通过宋友霞多次找三被告催要借款本息,但三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 请求被告师琳周偿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2.6万元;
2. 请求被告师琳周支付原告违约损失利息;
3. 请求被告洛阳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洛阳宇航重工机
械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洛阳宇航公司没有与宋小玲、师琳周签订过借款担保合同,宋小玲与师琳周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上面的章,是师琳周伪造的,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本就不是借款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本案合同有四方,但是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本就没有参与到借款合同的担保签订中来,完全被师琳周所蒙骗,有师琳周亲笔信,以及公安的刑事案件受案登记为证,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判决、裁定或裁决情况
2017年3月13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305
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结果如下:
1.被告师琳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宋小玲借款
19517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3%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计算
至借款付清之日止)。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2.被告洛阳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3.驳回原告宋小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3008元,由原告宋小玲负担500元,被告师琳周负
担11300元,被告洛阳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604元,被告
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60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
告师琳周、洛阳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000元,被告洛
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公司已于2017年4月6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上
诉状》。上诉请求:1>撤销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民初56
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宋小玲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目前该案件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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