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4-26
证券代码:837389 证券简称:宇航重工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5年1月19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洛阳市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解跃进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全发,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师琳周,洛阳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下称洛阳宝安公司),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洛阳宇航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师琳周;岳新立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满珠、蒋广泉,河南坤达律师
事务所
(四)基本案情
原告解跃进诉称,2014年6月27日,原告与师琳周签订借款
合同一份,约定月利息1.8分,由被告洛阳宝安公司、洛阳宇航公司
提供担保,原告给被告师琳周转款110万元;2014年7月4日,原
告与师琳周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月利息1.8分,由被告洛阳宝安
公司、洛阳宇航公司提供担保,原告给被告师琳周转款110万元;两
份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又续签一份借款合同,再次到期后,被告师琳周以做生意欠账尚未到账为由,至今未偿还分文。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 依法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 220 万元,并按照月息 1.8分从
2014年12月1日起到付清款之日支付利息;
2. 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等费用。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公司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诉讼应依法驳回。具体理由如下:1>答辩人未在原告所提供的借款合同及担保书上盖章,对原告与师琳周之间是否存在借款纠纷无从知晓,并未参与其所谓的担保行为,不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2>经答辩人核实,被告师琳周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取私刻公章等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相关合同,其行为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答辩人已于2015年1月12日向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派出所报案,重庆路派出所于2015年1月14日受案侦查,同时经答辩人了解,师琳周现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犯罪,于2015年7月20日由洛阳市公安分局吉利区大队正式立案进入刑事侦察阶段。因此,综合以上两点我们认为答辩人未参与师琳周与原告之间的借款协议,不应承担责任,因师琳周涉嫌刑事犯罪,根据我国2014年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问题的若干解释意见,该案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将案件所有材料移交公安机关。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判决、裁定或裁决情况
2017年1月3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涧民
二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结果如下:
1.被告师琳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解跃进借款
21604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3%标准,从2015年1月14日起计算
至借款付清之日止)。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2. 被告洛阳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洛阳宇航重工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3. 驳回原告解跃进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4400元,由原告解跃进负担1400元,被告师琳周
负担11500元,被告洛阳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750元,被
告洛阳宇航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57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
师琳周、洛阳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宇航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公司已于2017年2月1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上
诉状》。上诉请求:1>撤销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二初字第73号判决书。判定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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