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4-26
证券代码:837389 证券简称:宇航重工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及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6年1月8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昌吉市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岳新立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蒋广泉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梁杰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冯玲俐 公司法务专员
(三)基本案情
2013年 6月,原、被告签订了《阳极组装车间电解质破碎系统
安装合同》(以下简称安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提供了全部货物及增值税发票,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 1274439.51元货款被告未支付,经多次催要,被告仍不给付,原告依据《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于2016年1月8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玛纳斯法院)提起诉讼。玛纳斯法院受理后,被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玛纳斯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于2016年2月24日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后玛纳斯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丽梅独任审判。
一审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274439.51
元;二、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30267.94元;三、诉讼费及送达费
由被告承担。
经玛纳斯法院于2016年3月9日、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作
出了一审判决(民事判决书(2016)新2324民初64号),具体判决
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给付设备款914772.52
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给付设备安装款187000
元;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赔偿贴息款 20478.55
元;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9886
元。
案件受理费8271元,由被告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付清。
一审判决作出后,我方因对部分判决不服,于上诉期间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改判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支付电解质破碎系统管道非标制作安装合同66988.44元;
2、改判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4月28日至本
息偿还之日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无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判决、裁定或裁决情况
2016年4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
法院作出终审判决((2016)新23民终1024号判决书),结果如下:
一、维持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6)新2324民初64号判决第一、
二、三、四项。
二、被上诉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于接到本判决三十日内支付上诉人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16年4月28日至本息清偿之日的利息(以1101772.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四、 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无
五、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诉讼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诉讼公司取得胜诉,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有利影响。
六、 备查文件目录
(一)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二)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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