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7372 证券简称:泰纳科技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黑龙江泰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8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黑龙江泰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黑龙江泰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3 号”)等业务规则及《黑龙江泰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储存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八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将募集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二)将募集资金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产性投资;
(三)将募集资金用于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
(四)将募集资金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五)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六)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并为关联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七)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按计划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现金管理,须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投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四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在审议该事项时还需履行关联方回避表决程序。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有关资金管理的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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