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7372 证券简称:泰纳科技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黑龙江泰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8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黑龙江泰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黑龙江泰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黑龙江泰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行为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方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全国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提供担
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企业;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企业;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企业;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企业;
(五)公司参股子公司按照出资比例提供的基本建设贷款担保;
以上企业须同时具有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且风险较小的担保申请事项,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境内银行借款、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保函等。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保证等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审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公司财务部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对该担保事项的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和论证。公司财务部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一)申请担保单位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二)债权人的名称;
(三)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四)申请担保项目的合法性,与本担保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单位反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的相关资料(如有);
(六)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三条 当有担保申请事项发生时,公司财务部应根据申请担保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分析,确认资料的真实性,经理审核同意后,由经理提出议案,交由董事会秘书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申请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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