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7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兰台意字(2017)第0272号
致: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受聘出席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核查、判断,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17年4月24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2017年4月25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
露平台(www.neeq.com.cn)发出《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通知公告”),通知公告中载明了会议召集人、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等事项。
2017年5月15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
露平台(www.neeq.com.cn)发出《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更正公告”)和《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更正后)》。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7年5月16日上
午9: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通知公告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细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6 人,合计代表公司股份
383,36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经核对公司股东名册、签到表、股东身份证明等材料,上述股东均为有权参加会议的公司股东。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也列席了会议。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有效提案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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