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7
公告编号:2017-027
证券代码:837354 证券简称:威派格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其他承诺人(以下统称“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人以及公司在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并购重
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解决产权瑕疵、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公告编号:2017-027
第三条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
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
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 除本制度第五条所述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确
已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承诺人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提出变更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
第七条 上述承诺变更方案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
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
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九条 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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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
亦同。
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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