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37353 证券简称:佳维股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山西佳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2025年11 月29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西佳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佳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佳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
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
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防控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
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则要求,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挂牌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持续监管指引 3 号》第十九条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
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
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应当对是否存在募集资金被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确认,存在相关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
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债权投资和权益工具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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