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公告编号:2025-040
证券代码:837353 证券简称:佳维股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山西佳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2025年11 月29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西佳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佳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合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山西佳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二条 承诺人在公司股份制改造、挂牌/上市申报、股票发行、再融资、并
购重组等重大事项中作出的关于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资产权属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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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安排、股份锁定、业绩补偿等方面的公开承诺,应设定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三条 承诺人所公开作出的各项承诺,应为可实现的事项,内容应具体、
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承诺人作出承诺之后,应当诚实守信、积极履行承诺。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预估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承诺人作出承诺,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诺内容不得使用‘将尽力’‘争取实现’等不确定性表述,确保具备约束力。
第四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
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及重大事项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五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如根据《公司章程》需要提交至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承诺人应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
超过原定履行期限仍未完成承诺变更程序或未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不得出现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形。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承接。新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受让股份前签署书面承诺函,同意承接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并对外公告。
第七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
有利于保护公司或者投资者利益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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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 公司应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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