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37353 证券简称:佳维股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山西佳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2025年11 月29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西佳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山西佳维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山西佳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
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任何
未经授权签署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除非事后经有权机构追认。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
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担保形式。
公司出具的具有担保性质的承诺函、流动性支持函、差额补足承诺等,虽未使用‘担保’字样,但实质上构成对公司外第三方债务承担责任的,亦视为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二)公司对外担保可以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董事明知违规仍同意担保的,应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如需聘请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的相关材料;
(五)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
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担保条件
第七条 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原则上仅限于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的企业法
人;特殊情况需经董事会特别审议批准。
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用途限于被担保人在境内金融机构的流动资金贷款、
项目固定资产贷款,以及基于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融资。
第九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地
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也包括股权、应收账款、理财产品收益权等具有可执行性的财产权利,且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四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本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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