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37353 证券简称:佳维股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山西佳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2025年11 月29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西佳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佳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会的组织
和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山西佳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参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三条 在本规则中,股东会指公司股东会,股东指公司所有股东。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等规
定的职权。
第五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上述职权范围内行
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七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三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本年度将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及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或单笔超过 15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的融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信托贷款、融资租赁、保理融资等债务性融资方式);
(十七)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下列事项除董事会审议外,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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