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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2 15:33:58 股吧网页版
信昌股份:重大交易及对外担保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37320 证券简称:信昌股份 主办券商:德邦证券
信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2025年8月20日信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信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交易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交易
决策程序与对外担保行为,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信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交易为: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事项的审批权限为:

(一)一年内累计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金额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20%以下的由总经理审核批准;

(二)一年内累计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金额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20%至 30%(含)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一年内累计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30%的由股东会审议批准,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为:

(一)一年内累计向其他企业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50%以下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一年内累计向其他企业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50%
的,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不得对同一对象继 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具有商业合理性,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八条 公司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股东会在审议为公司股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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