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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2 15:33:47 股吧网页版
信昌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37320 证券简称:信昌股份 主办券商:德邦证券
信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2025年8月20日信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信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 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及《信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披露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 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下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其中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临时报告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等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持股情况;

(七)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九)利润分配情况;

(十)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已审议通过的,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以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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