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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2 15:33:36 股吧网页版
信昌股份: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37320 证券简称:信昌股份 主办券商:德邦证券

信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2025年8月20日信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信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信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 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三款第(三)项所述股东的持股数按照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的持股数计算。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与股东会决议一并披露: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应当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前,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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