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37320 证券简称:信昌股份 主办券商:德邦证券
信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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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2025年8月20日信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信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由股东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担任,其
中职工代表监事1 名,其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人。
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一般情况下由公司监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会,公司股东、董事会可按章程规定提名监事候选人;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由公司职工以其他民主形式选举和罢免。
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至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扰。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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