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证券代码:837291 证券简称:汉盛海装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汉盛(上海)海洋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汉盛(上海)海洋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6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汉盛(上海)海洋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内容如下:
一、触发、中止、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一)触发条件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应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2 个月至 3 年内,非因不可抗力
因素,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每股净资产价格作相应调整,下同)时,公司应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中止条件
1、因上述触发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主体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触发条件1 的情况,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2、因上述触发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中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触发条件 2 的情况,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2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月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三个单一期间内,因上述触
发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各相关主体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已达到本预案规定的前述单一期间上限,则该单一期间内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下一个单一期间内再次出现触发条件 2 的情况,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三)终止条件
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相关主体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各相关主体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金额或数量已达到本预案规定的上限。
4、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已届满。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价稳定方案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时,公司将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出现需稳定股价的情形时,必须履行所承诺的增持义务,在履行完强制增持义务后,可自愿选择继续增持。
(一)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2、公司应在启动公司回购股票的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发生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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