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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1 15:32:50 股吧网页版
汉盛海装: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1


证券代码:837291 证券简称:汉盛海装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汉盛(上海)海洋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汉盛(上海)海洋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汉盛(上海)海洋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保障募集资金
安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汉盛(上海)海洋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全资、控股
子公司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开户存放应
选择信用良好、管理规范严格的银行。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应当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的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1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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