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37274 证券简称:中盈高科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江苏中盈高科智能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议案》。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中盈高科智能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中盈高科智能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以及其他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长、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
公司、公司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责任。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第六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除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事项外,公司还应当在年度报告中结合所属行业特点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以及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第八条 公司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和变化情况,以及相关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实行累积投票制和网络投票安排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累积投票制和网络投票安排的实施情况。
第十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推荐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有):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当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时候审查意见及时回复,并按照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做出解释和说明。公司应当在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回复前将相关文件报送主办券商审查。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