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37251 证券简称:智唐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智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2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智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智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智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智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原则;
(三)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的原则;
(五)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费用在原则上,不得偏离市场上独立第三方所提供的价格或费用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费用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六)对发生的关联交易如实披露的原则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关联交易的归口管理工作,包括关联方的分析确认、关联交易的合规审查及重大关联交易决策的组织、信息披露等工作。
财务部门负责关联交易的会计记录、核算、报告及统计分析工作,并按季度报送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对汇总上报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保证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履行,并按本办法和《智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公司可以聘请会计师、律师、财务顾问为关联交易的判断提供专业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
(三)由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前款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其所述情形的,不能只因其具有此种情形而被认定构成关联关系。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 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 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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