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6
证券代码:837224 证券简称:朗润智能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郑州朗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4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郑州朗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郑州朗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
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郑州朗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或“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
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保函等。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互利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
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不得以担保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担保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条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三)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四)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六条 被担保方应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在担保期间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具有相应的偿债能力;
(三)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
(四)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或采取其他风险防范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
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七)在主要开户银行无不良贷款记录;
(八)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九)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十)董事会或股东会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
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风险防范措施的;
(六)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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