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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9 18:56:08 股吧网页版
智新电子: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9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8 号青岛中心 A 栋 43/45 层

电话:0532-55769166 传真:0532-55769155

邮编:266071

关于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葛言、郭琳出席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得到公司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及所作的陈述是完整、真实、准确、有效的,无遗漏、虚假、隐瞒和误导之处,其中文件和材料为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资料为依据,对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的议案。

2025 年 4 月 23 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潍坊智新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宜进行了公告。

2025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3:30,本次股东会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赵庆福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4
日 15:00—2025 年 5 月 15 日 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5 月 9 日,股权登记日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代表的股东共 9 名,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 76,259,3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8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 9 人,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87%,0 名股东通过网络方式参与投票,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部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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