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证券代码:837212 证券简称:智新电子 公告编号:2025-020
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4 月 21 日,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表
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以下简称“本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的,必须经股东会做出决议。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督和追责的内部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防控措施和信息披露要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募投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决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保证募集资金的独立管理及使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应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要求。公司应当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八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用于其他银行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用于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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