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37200 证券简称:辰隆万物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辰隆万物供应链管理(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1 月 28 日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
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辰隆万物供应链管理(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辰隆万物供应链管理(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的议事程序和行为,确保监事会公平、公正、高效运作和有效履行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辰隆万物供应链管理(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
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要有一人以
上为职工代表监事。
1、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3、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4、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递交书面辞任报告而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包含职工代表监事辞任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除上述情形外,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公司章程有关董事辞任的规定,适用于监事。监事辞任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任报告,不得通过辞任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联系人由主席
提名并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产生。
第七条 监事和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干涉。公司应为监事与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及业务活动经费。
第八条 监事列席公司股东会,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
外,监事会应配合董事会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和说明。
第九条 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关联
董事表决的回避及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是否符合公司实际需要等事宜进行监督。
第三章 会议类型
第十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包括监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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