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16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
辰隆万物供应链管理(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辰隆万物供应链管理(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辰隆万物供应链管理(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隆万物”)的委托,指派柳立业律师、吴飞律师出席辰隆万物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辰隆万物供应链管理(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辰隆万物供应链管理(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辰隆万物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辰隆万物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辰隆万物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辰隆万物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辰隆万物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
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辰隆万物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 2022 年
年度股东大会,并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上刊登了《辰隆万物供应链管理(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方式、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并且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会议通知》的公告时间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和方式均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乔庆科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辰隆万物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主持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4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0,424,4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81.0783%。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二)列席会议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现场表决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进行了点票和计票后,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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