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37187 证券简称:华江科技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华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浙江华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华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华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
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八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须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对外担保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尚须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第九条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五)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除上述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以外,公司所有对外担保事项均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表决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
第十三条 担保的日常管理:
(一)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按公司内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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