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37180 证券简称:天元环保 主办券商:渤海证券
天元康宇(天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天元康宇(天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天元康宇(天津)环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有效机制,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天元康宇(天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但
不限于其他方式)。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及接受或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
1、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2、持有股份的比例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在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本制度所称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 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法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
(二) 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情形之
一。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十条 公司不断完善防范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长效机制,应当严格
控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发生。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公司财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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