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天元 TianYun
敬业 勤业 精业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鄂瑞天律非诉字第 0427 号
致: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出具。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 278 号武汉中海中心 19 层-20 层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件,并查阅了公司在有关网站披露的如下信息:
(一)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二)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司召开的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召开本次股东会及审议议案的决议。
(三)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四)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与召集程序
2025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
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决议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在指定披露媒体披露了《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该会议通知列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及地点、网络投票系统和起止日期与投票时间、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是否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其他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
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下午 14:30 召开。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主持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朱少华先生主持。
(四)会议议案与投票股东类别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如下:
1.审议《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审议《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审议《公司 2025 年度董事及高管人员薪酬考核方案》
6.审议《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7.审议《关于 2025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8.审议《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9.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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