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7150 证券简称:科德股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唐山科德轧辊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
权 0 票,审议通过本制度,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唐山科德轧辊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唐山科德轧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 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 权法》和《唐山科德轧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
统称“子公司”)为第三人提供下列担保的行为:以第三人身份为其他单位 或个人在借贷、买卖等经济活动形成的债务清偿、合同履约等义务,向债权 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等行为。
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部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也视为对外担保。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参照本制度执行。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经其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依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
定程序审议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
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公司以保证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董事会应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公司为公司控股 70%以上的子公司或控股 70%以上的孙公司提供担保不适用本条关于反担保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
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
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任何担保;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该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应当合理评估风险,谨慎判断被担保人的履约能力,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执行。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挂牌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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