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7148 证券简称:博威电气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珠海博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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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珠海博威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监事会的组织和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珠海博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职
责。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单位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根据情况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专业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的产生和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
代表为 2 名,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离职后,出现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九条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股东会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监事会中的员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第十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 3 年。任届期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
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二条 监事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维护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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