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27
证券代码:837146 证券简称:天成环保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河南天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5 月 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2 月 1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 2026 年 2 月 25 日收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判决书》(2025)豫 0402 民初 871 号,具体内容见“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张红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案涉及建设工程的施工方
2、被告
姓名或名称: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六矿
法定代表人:刘照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案涉及建设工程的发包方
3、被告
姓名或名称:河南天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乐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4、第三人(如适用)
姓名或名称:林州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永清(如适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案涉及建设工程的施工方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 年,原告开始承揽了被告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六矿发包的山南矸石周转大棚的相关一系列项目并进行投资建设,具体的承揽方式原告以第三人名义与被告河南天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后原告按照约定,组织人员、设备、材料对所承包的工程进行了施工,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了施工任务(包含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安装工程等工程项目),上述所有工程
项目均已于 2021 年全部完工,且已交付给被告天成环保科技,且案涉工程项目现正在使用过程中。工程竣工后,经被告天成环保科技与被告天安煤业六矿审计,原告所施工部分的工程款总计为17883752.2元(包含矸石大棚工程款 16150446.79 元,配套设施工程款1733305.52 元)。然而,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 8606810 元,至今仍拖欠工程款 9276942.22 元未付。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支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9276942.22 元及利息(利息以 9276942.22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 LPR 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至)。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一、河南天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支付张红生工程款 9276942 元及利息(以 9276942 元为本金,自 2025
年 2 月 4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六矿在其欠付河南天成环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 2539764.42 元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张红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76739 元,由河南天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四、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 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案可能导致公司出现大额的诉讼赔偿,公司经营将受到不利影响。
(二) 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案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较大金额的诉讼赔偿。
(三) 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对本次判决结果存在异议,拟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五、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 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判决书》(2025)豫 0402 民初 871 号。
河南天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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