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08
证券代码:837146 证券简称:天成环保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河南天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 月 1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 月 1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6 日收到关于本案的《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豫 04 民初 4 号,具体判决结果详见“三、本次案件进展情况(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司对(2024)豫 04 民初 4 号判决书有异议,拟申请上诉。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赛诺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红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案涉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成套设备供应方2、被告
姓名或名称:河南天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朋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尼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禹保卫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案涉及建设工程的发包方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4 年 7 月至 2015 年,北京赛诺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原告”)与河南天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和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尼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相继签订了《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尼龙科技有限公司己二酸己内酰胺项目废水处理站成套装置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技术协议》、《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尼龙科技有限公司己二酸己内酰胺项目废水处理站成套装置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书补充协议》、2017 年被告二污水处理项目工程进行升级改造,原告继续作为工程项目设计方、设备供应方与被告一签订了《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尼龙科技有限公司己内酰胺二期暨升级改造项目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项目成套装置供货及服务合同书》和《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尼龙科技有限公司己内酰胺二期暨升级改造项目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项目成套装置
供货及服务技术协议》,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二是项目工程的业主方即发包方、被告一是项目工程的总承包方、原告是项目工程的设计方、成套设备供应方。因三方对项目性能运行存在分歧,导致项目尾款始终未结算,原告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一和被告二,根据合同约定及后期增添设备等,被告应支付原告款项合计174539057.2 元(其中一期款项金额 37715110.2 元,二期款项金额133936800,增补金额 2887147 元),被告仅支付 51574556.1 元(其中一期金额 27664656.1 元,二期金额 23909900 元),还拖欠原告款项共计 122964501.1 元。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个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款项 122964501.1元。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个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违约金,违约金分
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违约金,以 10050454.1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6 月
30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第二部分
违约金,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至实际付清日止以 103330060 元为基数
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第三部分违约金,自 2022 年 4 月 21
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以 6696840 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计算。以上三部分违约金暂计算至 2023 年 11 月 28 日合计为
11226312.21 元;合同款及违约金合计 134190813.31 元;
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两个被告承担。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河南天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赛诺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价款 122876079.7 元;
二、河南天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赛诺水务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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