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37095 证券简称:嘉宝仕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内蒙古嘉宝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7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
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嘉宝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内蒙古嘉宝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证券作出决议。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 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应在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应当在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股东、董事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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