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37095 证券简称:嘉宝仕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内蒙古嘉宝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7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
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嘉宝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则、《内蒙古嘉宝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制定本议事规则的目的是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
第三条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四条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职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授予的职权。
第五条董事会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章董事的资格及任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
第八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公司董事不必为公司股东或其代表,符合法定条件的任何人士经股东会选举均可当选董事。
第九条董事候选人名单由本届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十条公司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增加或减少董事会成员。但董事会成员的任何变动,包括增加或减少董事会人数、罢免或补选董事均应由股东会依据《公司章程》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三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会未就董事选举做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四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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