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37083 证券简称:如意通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江苏如意通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江苏如意通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 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江苏如意通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
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 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合并报表范
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控制。
第五条 所有对外担保事项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公司及下属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互保、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一节 担保的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控股子公司。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虽不符合上款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5、为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有权对前款所列须经股东会审批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由董事会审议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担保事项,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反担保的,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节 担保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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