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37083 证券简称:如意通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江苏如意通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如意通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会,保障公司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江苏如意通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 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
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公 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合法、
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 股东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终结后 6 个月内召开。
第八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外,还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如公司股东会以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公司应当在线对股东身份进行验证并保存录音录像。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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