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37074 证券简称:富邦物流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宁波富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拟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对《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进行了修订。表决结果:同意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本议案尚
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进行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富邦物流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投资者投资决
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第一时间内,报送主办券商,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在指定披露平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网站上公告。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披露。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2 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八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
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投资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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