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7067 证券简称:百克特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洛阳百克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洛阳百克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洛阳百克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洛阳百克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在建立和实施担保内部控制中,应当强化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
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如下目标:
1、确保担保业务规范,防范和控制或有负债风险;
2、保证担保业务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满足信息披露的需要;
3、符合国家有关担保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规定;
4、主债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
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之前,应提
前 5 个工作日向控股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当日书面通知控股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
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董
事会有权对本制度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批准。
第十条 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在审议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四)项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
股东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述第(一)至第(三)项规定。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三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