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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9 19:31:43 股吧网页版
金安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37058 证券简称:金安特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四川金安特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川金安特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为保障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四川金安特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将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股票及其他证券产品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重大信息,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一视同仁,严格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第六条 因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不便披露的信息,可不予披露;但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应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八条 信息披露前,知情人员应将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限度;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九条 公司不得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调研等形式提供内幕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信息披露前,应将公告及相关备查文件提交主办券商审查,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应配合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工作,提供相关材料,不得要求其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第十一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予以协助。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披露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

第十四条 预计不能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股票是否存在停牌及终止挂牌风险,以及若终止挂牌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应与全国股转公司约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并按约定披露,因故变更的,提前告知主办券商并按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确保定期报告按时披露;无法形成决议的,应以董事会公告形式披露原因及风险;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合规、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反映公司实际情况,监事应签署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有异议的,应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相关人员可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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